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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取缔决定书(佛民缔字〔2023〕02号)
发表时间:2023-08-28 09:43  文章来源:佛山市民政局

  “佛山市黄村同乡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的名义开展活动,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的规定,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予以取缔。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3号

  联系人及电话:李英姿、袁金伟;83209385



  佛山市民政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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