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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项需要纳入城乡社区协商范畴?
发表时间:2022-09-30 14:42  文章来源:佛山市民政局

  根据《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佛山市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委办﹝2017﹞37号)精神,城乡社区协商范畴主要包括: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方案;村(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村(居)民小组的划分,村(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选址及场所基础设施建设;村(社区)长期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村庄建设整治和拆迁改造规划、计划的编制和调整;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财务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土地确权、林地开发与利用、宅基地分配、村(社区)接受社会捐赠财物的使用与分配、困难群体救助、特殊群体帮扶等民生保障;“三留守”人员服务、“空巢”老人服务、旧楼电梯加装、宠物管理、餐饮污染管理、排污管入村和垃圾收集等村(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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