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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移交使用情况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3-06-17 11:09  文章来源:佛山市民政局

  根据《佛山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第五章第十五条规定,验收合格且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在区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开发建设单位将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无偿移交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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