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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使用标准地名的范围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3-09-17 09:48  文章来源:佛山市民政局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下列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一)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

  (三)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各类公文、证件;

  (四)辞书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

  (五)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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