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佛山市民政局>>政民互动>>问答知识库>>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区划地名)
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标准是多少?
发表时间:2019-07-07 11:13  文章来源:市民政局

  新建住宅(含商业用地内兼容住宅)项目的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住宅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且最低应不小于600平方米,最高可不超过2500平方米。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作为住宅物业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得列入住宅物业的可售建筑面积和建筑分摊面积。由开发商代建并无偿交付政府的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Copyright mz.foshan.gov.cn 114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佛山市民政局主办  网站标识码4406000010
地址:佛山市卫国路3号  邮编528000 电话:0757-83334221 粤ICP备05090167号-1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04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