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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标准是多少?
发表时间:2019-07-07 11:13 文章来源:市民政局
新建住宅(含商业用地内兼容住宅)项目的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住宅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且最低应不小于600平方米,最高可不超过2500平方米。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作为住宅物业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得列入住宅物业的可售建筑面积和建筑分摊面积。由开发商代建并无偿交付政府的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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