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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居委会的枢纽作用,提升社区自治管理能力的建议
发表时间:2017-10-26 15:42  文章来源:佛山市民政局

  案    由:关于强化居委会的枢纽作用,提升社区自治管理能力的建议

  分    类:政治法律、劳动-政法

  提案件人:李蕾(共1名)

  内    容:

  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不仅体现在其经济发展水平,同时也体现在社会治理水平,社会治理的好与坏,当然与政府治理社会的能力有关,但同时也与社会自治能力有关。在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形成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今天,培育社会的自治能力尤其重要,现我们国家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矛盾利益冲突凸显,政府在化解这些矛盾冲突时,要视不同情况充当不同的角色,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责无旁贷,属于社会转型期产生的新问题、新矛盾,社会能自我调节自我解决的,通过社会自治解决,往往比政府出面事半功倍。但从目前来看,社会自治的能力还未能得到挖掘和充分的发展,这需要政府去重视培育发展。社区是构成社会的主要单元组成部分,社区的自治管理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社会自治能力的体现。社区居委会则是连接政府和基层社会的最密切的枢纽。

  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曾在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然而,随着社区治理体系的不断演变,居委会的自身职能难以“归位”,居委会逐渐被空心化、边缘化。主要问题在于:一是居委会工作职责缺乏具体指引;社区领导“多肩挑”,无暇顾及居委会;缺人缺物缺资源,居委会工作难开展;社区居委会没有法定民事主体身份,缺乏有效自治的途径和平台。

  办    法:

  要充分发挥居委会的枢纽作用,从以下几方面培育和提升社会自治能力:

  (一)加强居委会自身对社区的自治管理能力,减少居委会的行政事务承担,充分发挥居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能作用,增强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功能和服务功能,增强其对社区居民的凝聚力。

  (二)充分发挥居委会一直以来作为政府管理基层好帮手的优势,通过居委会大力引导促进社区的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帮助各住宅小区自治管理,并有序参与社会共治。可探索居委会成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帮助业主委员会尽快规范成熟。

  (三)加大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力度,以居委会成员为人民调解主要力量,将镇街村居法律顾问律师、企业工会律师、社会工作者、社区内各行各业专业志愿者纳入人民调解辅助力量,将社区矛盾尽量化解在基层。

  (四)完善居委会保障机制。首先要依法加强居委会建设,打造“议事、决策、执行、协助、监督”一体化链式运作的社区自治运作体系。其次,给予居委会人、财、物的保障。政府要保障居委会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落实活动场地;要适当提高兼职居委会及成员的工资、补贴和活动经费;另外,建立居委会成员职业化机制,打通社区党委书记和居委会主任、委员的职业发展通道,比如借鉴上海经验,干够一定年限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参照事业编制享受退休后的薪酬待遇等,或者给予其报考公务员的优惠政策。

  (五)政府职能要切实转变。即转变过去长期以来形成的政府对社区习惯于行政命令的做法,改为行使指导职能,支持、帮助社区居委会独立地开展工作。要完善现有规章制度并执行到位,政府工作进社区,就是要求政府把基层管理与服务的职能落实到社区,服务到居民,而不是把工作推给社区居委会,更不是在社区居委会里建机构、挂牌子、占房子。要坚决克服社区管理中的形式主义,对于那些只求表面轰动效应、不求实际管理效果的评比、达标、创建、检查等活动项目,应一律予以取消,真正把功夫下到长效管理机制的构建上,节省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加强完备有效的制度建设。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保证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约束;健全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和社区听证会制度,切实保障居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居民参与和谐社区建设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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