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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社会福利院送养儿童禅*秀公示资料
发表时间:2020-11-26 15:43  文章来源:本网

  

  姓名:禅*秀

  性别:

  出生日期:2016年05月21日         

  入院时初步诊断:1.早产儿

          2.极低体重儿

  身体状况:现基本正常。

  该儿童资料公示期为2020年11月20日至2020年12月3日。请有意向收养的家庭于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17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周末、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我院业务厅(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市东下路2号)递交《佛山市社会福利院办理公民收养弃婴(童)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逾期不予接收。我院将《评分表》总分前10名的家庭在佛山市民政局网站(mz.foshan.gov.cn)予以公示,敬请留意!如有疑问请致电0757-82301250咨询。

  附件:

  1.佛山市社会福利院办理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童)评分办法

  2.佛山市社会福利院办理公民收养弃婴(童)评分表


  佛山市社会福利院   

  2019年11月8日    


佛山市社会福利院办理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童)评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院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收养程序,规范收养行为,保障被收养婴(童)的合法权益,科学、全面评估收养申请人抚育教育被收养婴(童)的综合能力,特制定本评分办法。

  第二条  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到本院申请收养弃婴(童)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收养弃婴(童)实行严格的评估计分制度;收养申请人按照综合评分得分高低顺序排名;收养申请人得分相同的,按申请登记时间先后排序。

  第四条  鉴于目前在我院申请收养的人数较多,申请人到本院办理收养登记申请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纳入评分排名。

  第五条  在本院申请收养弃婴(童)的,收养申请人必须符合《收养法》下列具体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年满30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婴(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第六条  申请收养残疾弃婴(童)、手术后弃婴(童)、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特殊弃婴(童)以及7周岁以上的大龄儿童,收养申请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无需参与评估计分排序,即可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配对收养。

  第七条  收养的基本流程为:1.本院有可供收养的弃婴(童)或孤儿时,将其基本信息在佛山市民政局网站(mz.foshan.gov.cn)予以公示;2.申请人若愿意收养该名弃婴(童)或孤儿的,请于公示期内到我院或在佛山市民政局网站上自行下载填报《佛山市社会福利院办理公民收养弃婴(童)评分表》;3.公示期满后,我院工作人员对所有申请人填报的表格进行初审后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并将排名前10名的收养申请人在佛山市民政局网站予以公示;4.对排名第一名的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5.安排被收养人到经评估合格的收养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30天后进行融合期评估(评估全过程中未发现有影响收养的虚假信息并能正常融合的,不再对其他申请人进行评估,若评估过程中发现收养申请人有提供虚假信息、无法融合等影响收养的现象的,取消收养申请人的收养资格,再对排名第二名的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并依次类推);6.正式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第八条  本院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收养申请人填写的《佛山市社会福利院办理公民收养弃婴(童)评分表》中的所有内容进行评估,收养申请人必须保证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收养申请人需主动配合评估机构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九条  评估机构将向我院出具评估报告(包括收养申请人收养能力评估和30天融合期后评估)。

  第十条  收养申请人出现下列情况的,由本院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曾通过收养评估后放弃收养弃婴(童)的,下一次提出收养申请时,减30分后再纳入收养申请轮候;

  2.我院主要通过佛山市民政局网页公示相关信息,因未及时关注我院公示信息而没有提交《佛山市社会福利院办理公民收养弃婴(童)评分表》的,不纳入收养申请人轮候资格;

  3.提供虚假评分和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收养申请人资格。

  第十一条  收养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发生特殊变化导致收养条件有重大改变的须向本院提出,经本院研究决定是否对分数予以特殊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佛山市社会福利院所有。


佛山市社会福利院办理公民收养弃婴(童)评分表

被收养人姓名:

分类

序号

评估内容

计分标准

加分

评分说明/证明材料

基本

情况

1

基础条件

符合《收养法》条件的,加基础分60分



2

户籍

夫妻一方为佛山户口的加2分


提供居民户口簿(夫妻双方分数可累加,本项最高分4分)

3

婚姻

稳定性

本次婚姻≥10年加5分


提供结婚证

本次婚姻≥5年加3分


本次婚姻﹤5年加2分


目前离异或丧偶加0分


4

婚史

双方初婚加3分


提供有效的婚姻情况证明

一方初婚加2分


双方婚变合计次数≥2次加0分


5

年龄

30周岁≤夫妻一方年龄﹤40周岁的加3分


提供居民身份证(夫妻二人分数可累加,本项最高分6分)

40周岁≤夫妻一方年龄﹤45周岁的加2分


6

生育情况

收养人为夫妻,无子女,能出具县(区)级以上医院不育证明或经诊断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加10分;


提供有效的无生育子女证明;

县(区)级以上医院生育情况证明;

7

家庭情况

属于失独家庭的,加15分


提供有效的失独情况证明。

8

文化教育

程度

夫妻一方为硕士或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加3分


提供学历证书或专业职称证书(夫妻二人分数可累加,本项最高分加6分)

夫妻一方为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加2分


夫妻一方为大专学历(或初级职称)加1分


经济

能力

9

经济状况

夫妻双方年平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加2分


1、提供有效收入证明。

2、提供最近12个月的银行存款流水单。

3、额外资产证明,包括债券、银行存款、车辆购置凭证、个人所得税证明等。

4、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

夫妻双方年平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加4分


夫妻双方年平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加6分


夫妻双方年平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的加8分


夫妻双方年平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倍以上的加10分


10

社会保障

夫妻一方已购买社会保险累计5年以上的加1分


提供社会保险机构证明(夫妻双方分数可累计,本项最高分2分)

夫妻一方有购买商业保险投保金额合计10万元以上的加1分


提供商业保险合同(夫妻双方分数可累计,本项最高分2分)

11

家庭负担

夫妻双方需赡养或托养70岁以上老人、18—70岁无收入成年人和18岁以下未成年人合计≤2人的加2分


提供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身份证

住房

状态

12

人均住房

面积

家庭现居住房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加2分


提供房产证明及家庭人员基本情况

家庭现居住房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加4分


家庭现居住房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加6分


家庭现居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加8分


家庭现居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加10分


13

住房性质

现居住房屋属于自有财产的,加4分,属共有房产的,加2分;每增加1套自有房产的,加2分,属共有房产的,加1分


提供房产证明(本项最高分8分)

其他

14

品德品行

获加县(区)级荣誉称号加2分


提供有效证明。

获加市级荣誉称号加4分


获加省级荣誉称号加6分


获加全国荣誉称号加8分


15

轮候情况

登记轮候时间每满一年加1分


本项最高加5分

总分


申请人姓名(男):           申请人姓名(女):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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