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院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收养程序,规范收养行为,保障被收养婴(童)的合法权益,科学、全面评估收养申请人抚育教育被收养婴(童)的综合能力,特制定本评分办法。
第二条 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到本院申请收养弃婴(童)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收养弃婴(童)实行严格的评估计分制度;收养申请人按照综合评分得分高低顺序排名;收养申请人得分相同的,按申请登记时间先后排序。
第四条 鉴于目前在我院申请收养的人数较多,申请人到本院办理收养登记申请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纳入评分排名。
第五条 在本院申请收养弃婴(童)的,收养申请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具体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6、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六条 申请收养残疾婴童、手术后婴童、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特殊婴童以及7周岁以上的大龄儿童,收养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条件的,无需参与评估计分排序,即可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配对收养。
第七条 收养的基本流程为:1、本院有可供收养的弃婴(童)或孤儿时,将其基本信息在佛山市民政局网站(http://mz.foshan.gov.cn/)予以公示;2、申请人若愿意收养该名弃婴(童)或孤儿的,在公示期内到我院填写《佛山市社会福利院办理公民收养弃婴(童)评分表》;3、公示期满后,我院工作人员对所有申请人填写的表格进行初审后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并在佛山市民政局网站予以公示;4、对排名第一名的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5、安排被收养人到经评估合格的收养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30天后进行融合期评估(评估全过程中未发现有影响收养的虚假信息并能正常融合的,不再对其他申请人进行评估,若评估过程中发现收养申请人有提供虚假信息、无法融合等影响收养的现象的,取消收养申请人的收养资格,再对排名第二名的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并依次类推);6、正式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第八条 本院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收养申请人填写的《佛山市社会福利院办理公民收养弃婴(童)评分表》中的所有内容进行评估,收养申请人必须保证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收养申请人需主动配合评估机构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九条 评估机构将向我院出具评估报告(包括收养申请人收养能力评估和30天融合期后评估)。
第十条 收养申请人出现下列情况的,由本院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有通过收养评估后放弃收养弃婴(童)的,下一次提出收养申请时,减30分后再纳入收养申请轮候;
2、我院主要通过佛山市民政局网页公示相关信息,因未及时关注我院公示信息而没有提交《佛山市社会福利院办理公民收养弃婴(童)评分表》的,不纳入收养申请人轮候资格;
3、提供虚假评分和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收养申请人资格。
第十一条 收养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发生特殊变化导致收养条件有重大改变的须向本院提出,经本院研究决定是否对分数予以特殊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佛山市社会福利院所有。
佛山市社会福利院办理公民收养弃婴(童)评分表
被收养人姓名:
申请人姓名(男): 申请人姓名(女):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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