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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职责信息
发表时间:2021-01-07 11:34  文章来源:市民政局

单位职能:http://mz.foshan.gov.cn/zwgk/zyzn/content/post_5586393.html

执法岗位责任:

佛山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行政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责任意识,切实保障行政客体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工作人员。

 

第二章  工作保障

第三条  局长全面负责领导和指导全局的依法行政工作。分管局领导负责指导和监督分管科室局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加强民政系统内公务人员的队伍建设,发扬民政部门“为政府分忧,为群众解愁”、爱岗敬业、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工作作风,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加强各项民政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各项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法制宣传与教育

第六条  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贯彻与民政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执法业务水平。

第七条  通过新闻媒介、咨询、培训等多种形式,大力加强与民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第四章  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  双拥优抚科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法规行使如下职责。

1.依法负责对优抚对象进行优待抚恤;

2.依法审核、报批、办理革命烈士的追认、褒扬;

3.依法对委托各区评定革命伤残人员的等级、补办(换领)伤残证实施监督检查;

4.对各区和市直各单位贯彻执行优抚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依法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

5.依法对全市革命烈士建筑物的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

6.依法在全市开展双拥工作,并对各区和市直各单位开展双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依法纠正违法行为。协调组织全市性拥军优属慰问活动。

第九条  安置科(复退军人工作科)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行使如下职责。

1.对符合政策规定在我市安置的退役士兵进行接收、安置、培训;

2.对上级民政部门下达到我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进行接收安置,按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医疗待遇等;

3.对上级民政部门下达到我市的转业士官、复员干部进行接收安置,接收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档案并开具入户证明,为转业士官安排工作,对选择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按规定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

4.指导全市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的建设工作,对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5.对各区执行有关安置、军休工作的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依法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

6.负责复退军人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职责:根据《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规行使如下职责。

1.对本市村(居)民委员会的建设进行检查、指导;

2.指导全市开展社区服务工作;

3.依法指导全市村务公开、乡镇政务公开工作;

4.依法指导和监督全市各区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开展国内婚姻登记、港澳、华侨以及外国人、台湾同胞的婚姻登记;

5.依法对违法婚姻进行处理,指导各区依法监督婚姻介绍机构诚信服务;

6.指导全市开展城乡社区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职责:根据《收养法》、《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行使如下职责。

1.依法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收养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对涉外送养进行资格审核;

2.依法对市直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对全市社会福利机构进行法律监督和业务指导;

3.依法办理社会福利企业申办、核查和报批工作,并对社会福利企业实施政策指导;

4.依法对委托各区的社会福利企业的年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5.按照《残疾人保障法》,做好城乡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员的就业安置;

6.受理群众投诉,依法维护社会福利企业残疾工人的合法劳动权益;

7.协调税务等有关部门落实福利企业政策;

8.指导和监督各区和直属殡葬事业单位执行殡改法规开展殡改工作,依法监督规范丧葬用品生产和销售市场;依法对公墓建设进行规划、审批和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殡改法规的行为;

9.依法对辖区内殡改工作作出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对殡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殡改法规行为进行处罚;

10.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墓及公益性骨灰楼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11.指导和监督佛山市城市生活无着乞讨人员救助站及各区做好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第十二条 救灾科职责:依照国务院《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等有关的法规行使如下职责。

1.按照国家救灾救济政策,做好全市自然灾害的查核、报告和救灾款、物的募集、管理、分配工作,对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救济,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2.依法拟定救灾应急预案,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开展社会经常性捐助活动;

3.指导组织转移、安置、慰问受灾群众;

4.依法组织开展全市慈善活动,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第十三条 社会救助科职责:依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的法规行使如下职责。

1.指导各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吃、穿、住、医等方面的供养工作;指导各地敬老院的兴办和管理工作;

2. 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政策、规划,落实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各项救助制度;

3.依法管理监督各级财政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使用和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十四条 区划地名科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的法规行使如下职责。

1.依法对全市镇级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变更、更名、驻地迁移等进行审核、报批工作;

2.对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进行调处和勘定;

3.按照地名管理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开展地名管理和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

第十五条 社工人才管理科职责:根据国家、广东省社工人才有关规定,依据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职业标准,依法指导相关单位予以实施。

1.依照有关规定指导社会工作者社会组织和相关民办社工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职责;

2.统筹规划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组织项目评审;

3.组织社工服务指导标准和考核评估指标,组织对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年度考核;

4.指导、协调区和市属有关单位开展社会工作。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管理局职责: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行使如下职责。

1.依法指导各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2.依法对市直属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进行审核批复;

3.监督管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章程和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对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和对其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依法维护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4.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市有关社会组织的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行使以下职责。

1.依法研究拟定我市老龄工作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并组织贯彻实施;

2.依法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各部门组织贯彻执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执法与监督,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

3.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区开展老龄事务的对外交流,参加有关老龄问题国际性和地区性的研究活动及专业会议,组织、协调有关老龄事务在我市的重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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