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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行政处罚)
发表时间:2013-12-16 11:15  文章来源:市民政局

佛山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行政执法主体:佛山市民政局
执法种类:行政处罚

序号

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执法机构

备注

1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制止;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2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

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佛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3

申请社会团体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或自取得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撤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佛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4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二)内部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的;(三)超过十二个月未开展活动的;(四)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撤销行业协会登记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四条

佛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5

对非法民间组织的处理;对涉及两个以上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的非法民间组织的处理;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的非法民间组织的处理。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佛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6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佛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7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被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佛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8

有下列行为时:(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对社会团体进行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负责人,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佛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9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对社会团体进行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佛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10

社会组织凡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明问题,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整改期间暂停活动,暂时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印章。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另作处理。

对社会组织进行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活动、封存印章证书

《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佛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11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四)进行非法集资的;(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六)其他违法行为。

警告,罚款,取缔,撤销登记。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12

(一)违反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工作规范和服务标准,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二)未依法履行设立、变更和终止手续的;(三)在审批和登记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的,弄虚作假的;(四)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五)超出核准登记的服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六)发生责任事故的;(七)其他违法行为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13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的;(四)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规定收取会费、取得其他收入或者使用资助、捐赠的;(五)有下列行为的: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采取维持价格、限制产量、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行业协会进行警告、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佛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14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二)未经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条例的其他行为的。

对行业协会进行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五条

佛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15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行业协会名义开展活动的。

对行业协会进行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向社会公告。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三条

佛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16

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区划地名科

 

17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罚款。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区划地名科

 

18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

责令限期改正。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19

冒领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的

追回已领取的社会救济款物,罚款。

《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二十八条

救灾科

 

20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21

骗取、冒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行为

批评教育,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罚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十四条
《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社会救助科

 

22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区划地名科

 

23

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

责令限期改正,撤销其名称,罚款。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区划地名科

 

24

擅自涂改、玷污、遮挡、损坏、移动地名标志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赔偿。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区划地名科

 

25

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区划地名科

 

26

未经地名主管部门审核擅自出版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的;未使用标准地名,情节严重的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罚款,责令其停止出版和发行,没收出版物。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区划地名科

 

27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取缔,限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28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罚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29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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