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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19-11-29 11:01  文章来源:本网

  一、制定的背景

  为做好全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有七部分内容,对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职责管理,供养对象及办理程序,供养内容和权益保障,供养形式,资金安排,社会参与及责任追究等予以明确和规定。(一)职责管理,明确了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职责。(二)供养对象及办理程序,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并对申请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办理程序作了规定。(三)供养内容和权益保障,对特困人员供养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护理照料、疾病治疗、住房救助、办理丧葬事宜、提供教育救助。(四)供养形式,特困人员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五)资金安排,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是指用于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护理工作照料等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并由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核定和拨付。(六)社会参与,鼓励和推进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供养工作。(七)责任追究,对骗取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的、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经办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主要条款解读

  (一)第十一条第二点“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符合广东省特困供养人员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解读:按照2018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980元/人/月计算,人均月收入低于980元,且财产符合广东省特困供养人员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二)第十三条第一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各区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各区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

  2.禅城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南海、顺德、高明和三水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本区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确定。

  解读: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各区统计部门于下一年度进行发布。

  (三)第十三条第二点“提供护理照料”,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按照本市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对应生活自理能力类别,分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确定。

  解读:2018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

  (四)第十三条第二点“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以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享受门诊及住院医疗救助待遇,具体按《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执行。

  解读:根据《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特困供养人员可获得的医疗救助内容包括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障、门诊医疗救助(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首次医疗救助、二次医疗救助)。

  政策原文:http://mz.foshan.gov.cn/zwgk/zcwj/jzjj/content/post_6533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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